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公務人員薪資與福利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一) 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下列各類人員:
1. 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
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2. 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
3.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4. 國軍官兵。


(三) 政務人員之給與,照附表一所訂標準支給。


(四)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1. 薪俸部分:
(1) 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2. 加給部分:
(1) 主管職務加給:
‧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
為準。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及在
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以前,經行政命令核定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而言。
‧ 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確與同級或次級主管相當者,得比照
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其總額以不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
額三分之一為限。
‧ 各機關依據組織法規授權設置之臨時機構,如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
對外行文等三項要件者,其主管人員得比照前三款規定辦理。
‧ 在組織法規中未經規定,純係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
主管職務加給。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
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 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加給
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2) 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 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其他人員專業或技 術
加給照核定之數額支給。
(4) 地域加給,照附表五規定支給。
(5) 加給除地域加給外均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經銓敘機關審定准予權
理人員,按權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6) 經權責機關核派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
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但本職所敘定
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按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
低職等標準支給;至 兼任之主管職務,如未列官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
職等標準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3. 其他給與部分:
(1)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
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
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標準如下:
财 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六規定支給。
财 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2) 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
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
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
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身宿舍者,不在此限。
(3) 眷屬生活補助費,併入福利互助基金。


(五) 國軍官兵之給與照核定數額支給。


(六) 依本要點支給之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於經常不
到公不服勤人員不予支給。

(七) 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
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
先行支給。

(八)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員工待遇,在行政院訂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
授權訂定基本原則」下,除主持人待遇應報行政院備查外,其餘員工待遇授
權由各事業機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薪資結構的現狀:


一般商科錄取人員可分發的機關約有下列四種,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行政機關:
如行政院,所領的薪資是這五種中較為一般水準的,高考及格者約40,815元、普考及格者約34,160元,且同機關可能因不同處、室而有不同的給薪。如經濟部的國貿局、工業局較中央標準局、商檢局所領的薪資來得高。


(二) 國營事業:
台糖、台肥、中油、台電、中鋼等單位屬之,高考一級及格者月薪均在45,000~50,000元之間。


(三) 金融事業:
即為銀行。除金融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外,尚有(中央信託局、中國輸出入銀行、土地銀行、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這些銀行的待遇與人事編制大致相同。高考及格由八職等辦事員開始(三年後可參加考試升等),待遇均在45,000元上下,普考及格者待遇則約在36,000元左右。此外尚有年度考績及績效獎金等津貼,其總額約為4至5個月的薪津。至於升遷管道也與銀行分支機構多寡及銀行辦理之業務性質不同而有顯著不同。


(四) 交通事業:
如電信、郵政等單位,高考及格以高員任用,相當於六職等。待遇約48,000元,每年可升一級,三年後視缺額情形可考試或送甄審會升等。因屬營利事業單位,每年尚有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


通常考取財務人員分發的單位不外乎行政機關,金融人員分發的單位僅及於金融事業,會審人員(主計系統)與資訊人員則有可能至各種不同的單位(包括學校),企管人員的分發方向則較廣。



行政與事業機關薪資比較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的薪資結構,較其他民營事業而言是較為固定的,其薪資構成主要有下列幾大部份:


‧ 本俸:
如為高考三級及格,敘薦任六職等第一級者為23,945;如先以委任第五職等第五級敘用則為23,005。如為普考及格,敘委任第三職等第一級為17,360。


‧ 加給:
又分為主管加給、專業加給、地域加給。任主管職務者才可支領主管加給;一般公務人員的專業加給係依下表標準支給,其他特殊專業人員之專業加給或技術加給另有他表比照;地域加給係支付給山地偏僻地區或離島地區之機關學校人員,非每人均可支領。


‧ 其他:
另有生活津貼,如婚喪、生育、子女教育、眷屬生活、強制休假補助費等。
(如不計各式特殊加給或零星津貼,僅以「本俸」+「專業加給」計,則高考及格的一般公務員薪資約為40,815;普考及格為34,160。)


事業機關
事業機關多適用「單一薪俸用人費率制」,即待遇為全薪不包括任何津貼,員工的待遇由各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公務人員考試之任用資格及其薪資、發展

附表一》政務官給與標準表

附表二》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

附表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表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

註:
1. 基本數額單位為新臺幣元。
2. 年資加成:服務山僻、離島地區年資加成,每服務滿一年按俸額加2%計給,最高以左列
比例為限。
3.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4. 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所,並實
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區辦公達一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
5. 本表各地區之基本數額僅能擇一支給,惟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與高山地區競合時,其基
本數額得合併支給,但年資加成部分,僅能擇優支給;另改支後基本數額如有差額,准
予補足。
6. 本表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算,每服務當地時間滿一年,按俸額加百分之二計給,
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其服務於本表各山僻、離島地區之年資得合併採計
7. 本表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山地地區」者,係以台北縣烏來鄉、宜蘭縣大
同鄉、南澳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縣和平鄉
、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屏東縣
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臺東縣延平
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等三十個臺灣
地區山地(原住民)鄉為限。
8. 花蓮、台東地區人員原支東台加給每月六三○元,予以凍結,爾後不再調整。巳支山僻
地區、離島地區基本數額及年資加成者,不得再支給東台加給。
9. 表列基本數額係視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訂定。
10. 原「戰地加給」巳納入地域加給離島地區第四級內支給。
11.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生效。

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

註:
1. 單位:新台幣元。
2.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
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3. 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4. 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國中、國小除學生證外,亦得以收費
單據代之)。
5.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6.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
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
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
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7.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
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
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
者,不得重複請領。
8.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9.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
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10.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
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11.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實用技能班第二、三年段者,子女
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一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資料來源:世新大學
http://osa.shu.edu.tw/plan/sutdents_career_04_02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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